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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以借为名的受贿?

时间:2023-02-0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网友“李园”问:我们在办理受贿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被审查调查人主张其行为是借款而非受贿,有的甚至提供了相应的借条,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以借为名的受贿?

  答:判断借款还是受贿,我们要根据具体案情审查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真实合意,而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如果出借人系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关系,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借款发生前后是否发生了与出借人有关的履职行为,这些都是审查与认定时应予关注的重点。

  虽然不能仅凭书面借款手续区分合法借款与受贿犯罪,但是没有书面借款凭证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系受贿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正常的民事借贷尤其是金额较高的借款,一般都会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记载有借款双方名称、借款金额、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要素的借条不可或缺。应该有借款手续而没有借款手续,或者借款手续也是虚假的,出借方不敢或不愿追偿,通常可以认定借款人具有不归还的故意;如果有借款手续,还要看出借人的账目上是否有反映,如果注明当事人借款挂在往来账上,就不能认定受贿;如果没有注明,而以假工资单、假发票等冲抵了这部分资金,这就较为清楚地说明出借方已不要当事人还款,而当事人又没有明确提出还款,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有受贿的意图。

  借款的用途是真实存在还是虚构,是用于弥补一时的资金短缺还是放作闲置或投资生息,是借款人本人支配使用还是给其他特定关系人,都是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的重要情节要素。如果借款人并不缺少资金,而以借为名用于购买房屋等大宗投资,或者将借款给特定关系人购房或者投资,该借款的真实性就不高。

  判断借款还是受贿,还要看有无还款行为、催款行为。如果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而故意拖延不偿还的,可以认定为无归还意图;如果借款数额巨大,借款人家庭正当的经济来源不足以满足偿还需要的,可以视为无归还能力。仅归还少量借款的,并不能表明借款人有全部归还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全部归还借款的,如果归还时间系在有关组织正在调查的过程中,其还款的真实意图也有待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研判。正常的借款关系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往往会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或者当面催要。如果出借人从未催要,其借款的真实性就有待查证。(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