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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凝聚强大反腐合力

时间:2020-08-3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9年5月28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浙江省、杭州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懈努力,“百名红通人员”、浙江省外逃犯罪嫌疑人莫佩芬回国投案并愿积极退赃。莫佩芬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第9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也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57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资料图片)

  8月26日,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致训词时指出,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警察牢记宗旨使命,忠诚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作为,甘于牺牲奉献,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作出了重大贡献。

  作为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就有1.4万余名民警英勇牺牲,10余万名民警因公负伤,3700余名民警被评为烈士。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不仅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红色是警旗主色调,彰显坚持党的领导根本原则

  旗帜引领方向,旗帜凝聚力量。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2017年起,公安部着手组织开展警旗创作工作。通过先后征求24万余人次意见,从500余个方案中筛选出6个备选方案。经反复研究论证、多轮征求意见、认真比选权衡后,将警旗设计方案上报党中央审定。最终确定的警旗旗面为长方形,警徽居旗帜左上角,采用九宫格和黄金分割法设计。

  红色是警旗的主色调,象征党对人民警察队伍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彰显人民警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蓝色凸显人民警察的职业特征,代表人民警察对平安的守护。

  “公安姓党是公安机关与生俱来的基因和第一属性,是贯穿整个公安工作发展史的一条红线,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遵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朱旭东认为,公安机关要立足于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驾护航,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这一神圣职责定位,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公安姓党意识,把公安姓党政治属性作为公安机关的灵魂贯穿于各项工作中,融入到队伍的思想和行动中。

  在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下凝聚反腐败工作合力

  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初心初衷就是加强监督、保证党的先进纯洁、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正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战略性成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拓展,探索出了一条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的有效路径。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的关系。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执法部门,在协助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下,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我干了诈骗的事,来向公安同志投案。”7月21日,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中心小学财务室原负责人、会计张某某在该校校长的陪同下,来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某某所谓的“诈骗”,其实是其利用管理财务的职权,采取伪造银行汇款凭证和篡改合同金额等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40余万元,属于涉嫌职务犯罪。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线索第一时间移送到纪检监察机关。敦化市纪委监委仅用5天时间便查办了这起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月27日,张某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为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2019年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纪委监委在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建立起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与公安机关实现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同步推进,同步立案,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在管辖方面,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通过明确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争执或推诿。

  初核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很多环节担负着协助职责

  2018年5月11日,根据云南省监委决定,云南省公安厅发布A级通缉令,对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蒋兆岗进行通缉,仅20天,蒋兆岗就被抓获归案。

  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很多环节担负着协助职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对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解释称,监察机关工作过程中,依法需要公安等机关协助采取有关措施的,可以要求其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具体而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经审批可以“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监察法也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的多个条文中作出了规定,涵盖了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留置等措施。此外,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掌握着监察机关所不具备的专业技术手段,监察机关办案中需采取的一些措施属于公安机关的专属职权,所以二者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齐小力认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工作上,在此过程中,通过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实现和监察机关的互相制约。

  加强涉案财物监管,是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措施。今年6月底,国家监委、公安部印发通知,对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作出规范。通知明确,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依法履职团结协作,织密追逃防逃“天网”

  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姚锦旗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的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将姚锦旗从国外抓获归案的过程中,正是国家监委与公安部等部门通力协作,仅历时44天便走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引渡法律程序,成功将外逃13年的姚锦旗引渡回国。

  监察法在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中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其中,公安机关协调发布“红色通缉令”,即属于反腐败执法合作范畴。

  2018年8月23日,一则《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同时出现在国家监委、公安部等五部门官网的显要位置,这是自国家监委成立以来,五部门首次联合发布“敦促投案公告”。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国家监委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团结协作,把追逃追赃领域分散的职能和力量集中起来,建立起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比如,2019年8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对防逃工作做出专章要求,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有外逃风险的监察对象,健全防逃预警机制,部署防逃措施。

  法律的建设、制度的完善,让各地追逃追赃“天网”越织越密,篱笆越扎越紧。

  湖南省追逃办于2019年会同湖南省公安机关开展“一人多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领导干部违规持有、使用问题证件情况,及时堵塞少数干部利用虚假身份出入国(边)境的漏洞,切实筑牢防逃堤坝。

  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浙江省追逃办在短时间内锁定交通银行温州分行高新区支行原主管、“红通人员”胡亦品藏身于越南河内。随后,经中越两国公安机关密切合作,4月28日晚,越方正式将胡亦品移交给云南红河州公安机关。

  记者注意到,胡亦品作为今年新增的外逃监察对象,在3月出逃后,不到两个月即被抓捕回国。“不到两个月归案的事实表明,我们在追逃追赃领域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真正将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