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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行为态度 树立正确导向

时间:2020-03-2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翟伟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种形态”在个案中的运用,其意义不仅是对被审查调查人个体行为的评价,同时对于其他党员干部也具有行为指引作用。因此,在个案查办处置过程中,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态度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

2019年9月24日,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纪工委给予该区某中学校长徐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徐某某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且主动挽回损失,同时在组织审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部分违纪事实,其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在审理谈话中,徐某某也请求组织考虑其认错悔错态度,免予党纪处分。但结合案情,该区纪工委综合考虑相关情节,未予免除党纪处分,而是从轻处理,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一人兼具多个从轻减轻情节,且认错悔错态度予以认可,那为何未适用形态转化予以免处呢?事情还要从该区党工委第三巡察组巡察时发现的一件怪事说起。

2018年,该区第三巡察组在对区教育局直属中学开展延伸巡察时,发现徐某某任职中学学校网站上刊登了一篇2017年“走进红色根据地茅山”的党员活动信息,却没有找到相关费用报销的财务记录。经与徐某某核实,原来活动当天除了参观新四军纪念馆,学校还安排党员游玩了茅山风景区。活动结束后,本想公款报销相关费用,却正好接到区教育局《关于重申组织外出活动严禁擅自改变线路等内容的通知》,加之又听说其他单位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被处理了,徐某某考虑再三,一直未将该笔费用入账,挂账时间长达一年。

巡察组将线索移送至该区纪工委案管部门后,该区纪工委立即对此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在初核阶段,徐某某又主动交代该校2016年还组织教职工赴常熟沙家浜开展党员活动,参观完沙家浜廉政教育馆等教育场馆后,违规游览付费景点沙家浜风景名胜区的违纪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给予徐某某何种处分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应该给予党纪轻处分,但考虑其具有多种从轻减轻情节,可以转化为第一种形态,给予免处;也有人认为,对其认错悔错态度应该综合评价,其在立案审查后,的确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具有多种从轻减轻情节,应予肯定。但是,其本人于违纪行为发生后直至组织审查这一阶段,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却心存侥幸,未积极整改,因此不宜转化为第一种形态。

经过集体研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案件审理部门认定:评价徐某某的认错悔错态度,应对其违纪后的相关行为给予整体考量。如果仅从初核这一时间点开始考量徐某某的认错悔错态度,而不考虑其违纪后心存侥幸未积极整改的态度,就会给其他党员干部树立错误的行为导向,认为一旦组织发现了自己的问题,只要全方位积极配合,就可以得到减轻处分,而如果组织未发现,就无须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以此为出发点,该区纪工委最终对徐某某未予免除党纪处分。

“作为执纪者,我们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和适用,不仅昭示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态度,更引领着党员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每一个问题线索的处置都要综合考量、科学评价,通过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高新区纪工委主要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