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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纪法】从两个公款吃喝典型案例看“舌尖上的腐败”行为的定性及处理

时间:2020-10-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案例1

 

某市某局局长魏某(中共党员),多次组织该局10余名干部(均为中共党员)在该市某高档饭店聚餐。聚餐饮用了高档白酒,食用了名贵菜肴,费用以其他名义在该局用公款报销。据魏某及聚餐人员陈述,魏某喜好喝酒,每次聚餐的目的都是为了讨好魏某、拉近感情,没有工作需要。

 

案例2

 

某市市长李某(中共党员),在接待前来该市参加公务活动的外地领导干部周某时,在该市指定接待饭店宴请周某,宴请提供了高档白酒和名贵菜肴,费用明显超出该市规定的接待用餐标准,宴请费用在该市公务接待经费中支出。据李某陈述,其与周某私交较好,因此想在接待中讲排场,以显示自己“大方”。

 

分析意见:

 

实践中,公款吃喝方面的典型违纪行为主要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超标准接待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宴请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1中,魏某多次组织用公款支付的聚餐,用餐标准明显超出正常工作用餐的标准,用餐目的也没有工作需要,实质上是组织公款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当按照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同时,对于参加聚餐的干部,也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2中,李某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中安排豪华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当按照超标准接待定性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与超标准接待在客观方面均存在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一是发生情形不同,超标准接待行为一般发生在确需公务接待的场合,应依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具备进行公务接待的规定情形;但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不受此限制。二是认定依据和判断标准不同,超标准接待行为一般以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作为认定依据,并以这些规定列明的接待情形、接待标准、接待范围等作为判断标准;而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以公款用餐的各方面规定作为认定依据,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和事由综合把握,没有单一的标准和范围,如经查证确有违反规定的公款宴请行为、且达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节,可考虑按照违规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