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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关键词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时间:2019-01-15 来源:刘飞(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委)

  关键词一:生效时间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互联网发布时间是2019年1月6日晚上7时,但生效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党规生效时间与法律生效时间存在不同:党规生效时间由制定机关规定,可以在内部印发或者审议通过时即生效,而法律生效时间至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二: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三)项“强化监督、严格执纪”, “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强化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措辞相当犀利。《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六十三条,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关键词三:监察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党内法规,就监察工作作出诸多规定,给监察工作立规矩。《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条“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第二款,“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内容。党纪案件、政务案件,一把尺子量到底,要求一样。

  关键词四:涉嫌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条文中多处使用“涉嫌”一词。比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第八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第二十条“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第三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第四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笔者认为,不要小看表达用语的改变,背后是理念的提升,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避免陷入先入为主、有错有罪推定,一定要全面调查,充分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避免带着有色眼镜看人。

  关键词五:谁主管谁负责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但是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一直有较大争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必须指出,该规定适用于审查调查。如果是行使处分权,则须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关键词六:监督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单设“监督检查”一章,且置于第四章“线索处置”之前,凸显把监督放在首位的理念。“监督检查”一章共设有七个条文。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明确规定监督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该条实际是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与《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机贯通起来。

  关键词七:廉政档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但廉政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建立,并不清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廉洁档案,“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当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关键词八:监督同级党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再次强调: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关键词九:非党监察对象学习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非党监察对象在接受调查期间。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系党员干部,自然不存在理解上困惑。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系非党员干部,是否需要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笔者看来,不必要求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但是须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主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把廉洁关——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把四关——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